定义
垃圾传真类似于电子邮件垃圾邮件、纸质垃圾邮件,属于电话营销的一种形式,指通过传真机发送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广告类传真。
发展历史
- 20世纪80年代末‑90年代初,传真机大规模普及,垃圾传真成为广告商触达潜在客户的手段。
- 1985年基于计算机的传真板卡问世,大幅降低广告商成本,使得批量发送广告传真的规模急剧扩大。
- 美国1991年出台《电话消费者保护法(TCPA)》,垃圾传真的发送量开始回落。
- 2005年美国国会出台《垃圾传真防治法案》修订TCPA,新增例外条款:若收发双方存在既定业务往来关系,可发送非请求广告类传真。
- 2006年4月,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更新TCPA配套规则,进一步管控垃圾传真广告。
- 近年,在线传真服务普及、长途通信成本下降,来自境外的垃圾传真有所增多。
群发传真与垃圾传真的区别
群发传真(Broadcast fax)指按程序顺序,将同一份传真批量发送给多个接收方。群发传真不等于垃圾传真;只有当群发传真符合垃圾传真判定规则时,才属于垃圾传真。
- 示例1:会计师向已许可接收传真的老客户批量发送报税截止提醒,属于合规广播传真,并非垃圾传真。
- 示例2:旅行社从互联网搜集陌生号码,批量推送夏威夷度假广告,属于利用广播传真发送垃圾传真。 是否属于垃圾传真,需要依据当地法规判定。
相关法规
美国 主要适用《电话消费者保护法(TCPA)》、2005《垃圾传真防治法案》以及FCC在2006年4月发布的配套规则。美国各州另有本地法规,处罚会根据传真的发送地、接收地产生差异。 FCC受理投诉后可对违规方开展调查并处以罚款;个人也可以对违规发送方提起民事诉讼,按单条违规索取实际损失或500美元赔偿金(取金额较高者);法庭认定发送方属于故意违规时,赔偿金最高可提升3倍。FCC对单份垃圾传真最高可处以11000美元罚金。
加拿大 加拿大不支持普通个人起诉垃圾传真发送方,但未经许可的传真仍需要遵守加拿大广播电视及电信委员会CRTC发布的监管规范,对应规范文件为CRTC 2001‑193号决议。 加拿大市场营销协会(CMA)提供“谢绝呼叫名单”,该名单仅属于行业自愿遵循,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;部分境外营销、垃圾传真发送方会滥用这份公开名单向加拿大号码推送垃圾传真,规避加拿大本地法律约束。